【以案释法】统计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违规干预统计
信息来源:黔东南州统计局官网 发布日期:2025.02.05

【案情简介】2021年,黔东南州统计局根据转交的统计违法线索,组织对某县某项目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县某单位在明知该项目已经入过库报完数并已经退库的情况下,仍以该项目为载体更换新项目名称后重复申报入库。入库后,未严格执行投资统计报表制度,虚报2020年1—12月本年完成投资。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在项目报数过程中违规干预、授意、指令统计数据上报。县发展和改革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伪造统计资料、要求其他机构和人员伪造统计资料并干预、授意县教育和科技局有关人员上报统计数据。

【办理结果】黔东南州有关方面依法对县某单位给予警告处罚,并对该案件中6名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依纪依规分别给予了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记过、警告等处分处理。

【相关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案例评析】本案中,某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统计法律意识淡薄,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深入不到位,在明知该县某项目已经入过库报完数并已经退库的情况下仍通过更改项目名称重复申报入库,主动参与统计造假;抵制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不力、态度不坚决,在填报统计数据过程中未能按照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如实填报统计数据,甘愿听从县发展和改革局有关领导对项目有关统计数据多次修改的不当要求,虚报本年完成投资,最终受到严厉的党纪和政务处分。县发展和改革局有关领导和人员无视统计法律法规,践越统计法律底线和红线,直接参与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要求其他机构和人员伪造统计资料,最终受到了应有的处分。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身为国家公职人员,违反工作要求,干预、授意、指令有关部门弄虚作假,最终受到记大过处分。本案告诉我们,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背法律、漠视法律都会付出相应的代价,任何触犯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都会被追究相应的责任,没有任何单位任何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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