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县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以收集我国城市和县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为目的,为各级党和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区域发展战略,为社会各界参与和了解区域社会经济建设,提供全面、系统的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模、结构和综合水平等方面的基本统计信息。
(二)本报表制度按地级及以上城市与县(含县级市)分别设 “城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和“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 两张年报。以1997年12月31日前,国务院及民政部批准设立的所有建制市和县为统计调查单位。
(三)“城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和“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分别由地级及以上城市统计局和县及县级市统计局,按“所在地”原则,根据各部门、各系统现有的资料分别整理填写,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和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
(四)各市、县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的数据内容相对独,相互之间没有汇总关系。
(五)本报表制度的数据处理程序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