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本局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主动公开总体要求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信息主动公开主体
泰安市统计局
三、信息主动公开内容
(一)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四、应重点公开的内容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部门关于农业、工业、投资建筑、服务业以及国民经济核算等统计工作,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经济普查等大型国情国力调查,以及各专项统计调查工作。
(四)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专项统计报告;年鉴等。
(五)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六)公共服务
面向公民的服务信息、面向企业的服务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泰安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五、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本项工作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四)对不依法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进行政纪处分。
六、组织领导
局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各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