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31L/2018-0033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统计局 组配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泰安市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预 公开制度
信息来源:泰安 发布日期:2018.11.01

  

  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为有力推进决策公开,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三条 根据本单位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全市统计发展战略规划;

    (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地方性统计法规、规章;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

    (五)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六)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四条 预公开事项由办公室审核提出预公开建议,报局领导审定,主办单位实施预公开。

    第五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的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市统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六条 预公开时间自市统计局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七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泰安市统计局

   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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