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本局申请未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事项,本局按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方便群众。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
(一) 只涉及本人(含法人)和利害关系人,不必要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
(二)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 其他依法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局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局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单位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泰山信息网”(网址:www.taian.gov.cn),提供网上在线依申请公开。申请人可以在网上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从网上直接提交本局。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或代码、联系方式等;
(二)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 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 申请提交时间。
第七条 本局收到公开申请后,将按照工作流程立即办理,并向申请人反馈《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办公室依据各科室工作职责提出拟办意见,将《申请表》分发至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报送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由局办公室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向申请人反馈 。
第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并已经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主动公开但未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告知申请人。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内容的,应当制作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公开告知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延长公开期限的,应当说明延长理由。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制作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局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本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
本局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局将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局将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阅读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四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泰安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