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审查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局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负责制,具体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科室开展。
第四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及其下列统计信息:
(一)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
(四)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五)统计案件材料和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统计执法活动的相关信息。
(六)本局认定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
第五条 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产生信息的科室提出初步意见,由科室负责人签署;
(二)局保密办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三)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必要时报局主要领导审定);
(四)公开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时,应会同其他行政机关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超过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通过保密审查并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再予以公开。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时,应标明密级或非密,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标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意见。
第八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属于涉密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
第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